維修安全注意事項。
1儲存可燃氣體和可燃液體的罐體,應配備必要的滅火設備。嚴禁在儲罐中吸煙、照明和取暖,并將其發火源帶入儲罐區域。
2儲存易燃、易爆、有毒、腐蝕等介質的儲罐應嚴格執行危險品管理的相關規定。
3儲罐檢修前,必須切斷與儲罐有關的電力設備電源,并辦理設備交接手續。
4儲罐內介質排出后,應關閉進出閥或增加盲板隔斷連接的管道和設備,并有明顯的隔斷標志。
5對于裝有易燃、腐蝕、有毒或窒息介質的儲罐,必須進行更換、中和、消毒、清洗等處理,處理后進行分析檢查。分析結果應符合相關規范和標準。對于易燃介質,空氣替換。
6罐內作業必須取得罐內作業許可證。由于原因長期中斷繼續作業須重新發行罐內作業證。
7進入罐內作業30分鐘前進行取樣分析,氧含量在18-23%(體積比)之間。
8進入罐內清除有毒物質,有腐蝕性殘留物時,應穿戴個人防護用品。
9需搭制的腳手架和升降裝置,必須牢固可靠,操作時嚴禁內外拋擲材料工具,以保證操作安全。
10罐內照明應采用電壓不超過24元的防爆燈。
11罐內需要動火時,必須辦理動火證。
12罐內作業必須有監護人,并有可靠的聯絡措施。
13竣工時檢查員和監護人共同檢查罐內外,確認后,監護人在罐內作業證上簽字后,可以關閉各人的孔。
14試壓后放水時,必須與大氣相連,以免抽真空。